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19 16:22:08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铁财采检处字﹝2026﹞1号

一、项目编号:

JH25-211200-00931

二、项目名称:

2025年铁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三道防线主线或匝道违法视频取证设备、执法执勤设施装备运维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欧博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3-1号(2008)

当事人2:北京开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三街九号二区2号楼2层202室

当事人3:铁岭市项目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铁岭市凡河新区长白山路93号日鑫大厦B座

当事人4:铁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市铁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0日,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就“2025年铁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三道防线主线或匝道违法视频取证设备、执法执勤设施装备运维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开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沈阳欧博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北京开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声明“所有货物均由北京开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未如实披露中标产品包含海康威视、烽火等大型企业制造产品的关键事实,虚假声明货物制造商信息,与中标标的严重不符等投诉内容。2026年2月25日,投诉人撤销了本次投诉内容。 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我局查阅评标报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我局在上述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规情形,虽然投诉人撤销了本次投诉,但我局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六、开标及评标”—“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须提供),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与实际政策不符。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号)第三条第9款规定:“加大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规定的8%—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对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应按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 其次,本次招标文件与辽宁政府采购网下载的最新招标文件不一致。最新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模板中无需提供《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须提供),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未按照政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上述违规行为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招标文件存在违规情形,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铁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以上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以及与本监督检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财政局

2026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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