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18 16:35:5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600-05565二、项目名称:购置环保型融雪剂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被投诉人1:丹东市城市环境服务中心地址:青年大街78号四、基本情况2026年1月4日,采购人丹东市城市环境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天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购置环保型融雪剂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6年1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天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大连俊程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1月16日,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向丹东市城市环境服务中心提出质疑。2026年1月21日,丹东市城市环境服务中心向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26年2月4日,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一)关于“检测报告评审范围”的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1、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所约定的技术参数表格内15项及表格外10项带★条款,均为被投诉人基于城市道路融雪实际需求制定的实质性要求,直接关系产品使用效果、公共安全及环境影响。其中“配比”(氯化钠30%±5%、氯化镁35%±5%、氯化钙30%±5%、缓蚀剂5%)是保障融雪效率与路面、植被环保性的核心配方,“外观”(直径4mm-6mm占比≥90%)是确保融雪剂撒布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堵塞的关键指标,二者均属于影响产品核心功能的技术要求,并非单纯商务条款,供应商必须全面满足。2、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表11.3”明确规定,检测报告需“证明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融雪剂》(GB/T23851-2017)并响应本项目货物需求”。此处“本项目货物需求”即第三章全部实质性条款,该表述清晰无歧义,是被投诉人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基于采购文件作出一致理解,不存在“擅自扩大范围”的情形。3、采购文件约定“评标现场需携带样品”,但样品仅用于直观核验形态、是否结块等表面特征,而配比(化学成分比例)、粒径分布(精确到4mm-6mm占比)等量化指标无法通过肉眼判断,必须以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科学佐证。这一“样品+检测报告”的双重核验机制,是被投诉人保障采购产品质量、规避使用风险的必要措施,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应“客观、审慎”的基本原则,评审专家的判定完全契合被投诉人的采购需求与文件约定。(二)关于“评审尺度不一致”的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核查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所附检测报告仅覆盖技术参数表格内15项指标,未包含“配比成分占比”“外观粒径分布”等本项目实质性要求,无法证明产品符合被投诉人当前的使用需求。评审小组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响应文件未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应认定为无效响应”的规定,作出无效响应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完全符合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把控标准。(三)关于“评审不规范”的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1、本项目评审小组由3名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无采购人代表),专家抽取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全程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评审过程严格遵循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判定均以采购文件约定为唯一依据,无任何额外增设要求,评审记录完整、签字齐全,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存在“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2、本项目首次废标系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本次因投诉人响应文件未满足实质性要求被判定为无效响应,两次处理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的规定,是采购程序合规运行的结果,不存在“随意找理由”的情形。3、被投诉人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始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活动,本项目评审全程录音录像,接受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不存在“专家不公、不专、瞎评、乱评”的情况。投诉人关于“丹东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恶劣”的主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撑,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阅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采购货物技术参数”的内容为:“……★1、配比:氯化钠30%±5%、氯化镁35%±5%、氯化钙30%±5%、缓蚀剂5%★2、所投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融雪剂》(GB/T23851-2017),且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加供应商盖单位公章,并且投标产品使用后,路面不‘泛白’,不‘湿滑’,符合道路环保要求。★3、融雪剂外观:直径4mm-6mm的占总质量的90%以上,不易结块、受潮,撒布时不堵塞设备……”经查阅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投诉人提供了技术规格偏离表,对前述技术指标均作出了无偏离的响应。投诉人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保型固体融雪剂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包括GB/T23851-2017在内的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测结果为符合。经查阅评审报告,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体原因为:“无配比:氯化钠30%±5%、氯化镁35%±5%、氯化钙30%±5%、缓蚀剂5%项目检测报告、融雪剂外观粒径指标参数没有具体的检测数据、配比指标参数没有检测数据、粒径以及配比没有检测数据。”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仅要求“★2、所投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融雪剂》(GB/T23851-2017),且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加供应商盖单位公章,并且投-7-标产品使用后,路面不‘泛白’,不‘湿滑’,符合道路环保要求”技术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其余技术参数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必须体现氯化钠30%±5%、氯化镁35%±5%、氯化钙30%±5%、缓蚀剂5%的相关配比,亦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体现融雪剂外观粒径指标参数、配比指标参数、粒径以及配比。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融雪剂》(GB/T23851-2017)的要求,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但谈判小组以“无配比:氯化钠30%±5%、氯化镁35%±5%、氯化钙30%±5%、缓蚀剂5%项目检测报告、融雪剂外观粒径指标参数没有具体的检测数据、配比指标参数没有检测数据、粒径以及配比没有检测数据”为由,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无效,属于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经查证属实。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谈判小组对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存在错误,无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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