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SXZCJC-2026018
一、项目编号:
JH25-210106-00115二、项目名称:
沈阳市第一二七中学食堂服务招标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辽宁德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A529)
当事人2:沈阳市第一二七中学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36号
当事人3:沈阳品品厨房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1号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1委托采购当事人2就沈阳市第一二七中学食堂服务招标(以下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2026年1月7日,当事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当事人3。 2026年1月19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关于本项目的举报书,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 2026年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1、当事人2、当事人3发送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1、当事人2、向我局提交答复。当事人3未向我局提交答复。 2026年2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了举报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举报书、举报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1不成立。举报事项2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举报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3不成立。 当事人1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明细表、销货单、食品留样记录、订餐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举报事项1、举报事项3不成立,举报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核实,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1.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限期改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其他补充事宜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