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13 09:24:1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00-13468二、项目名称: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2026年物业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翰鑫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西三工业园区裕农总部公寓楼305室被投诉人1: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辽宁省实验中学辽东湾分校)地址: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河街东150米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15号相关供应商1:盘锦冠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盘锦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城4#302相关供应商2:营口市军创城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营口自贸区渤海科技城南57甲9号楼(军转创业孵化基地)四、基本情况1、★标识项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并非均以“符合性审查阶段提供证明材料”为要件,营口军创、盘锦冠翔已完成实质性响应。根据《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所有★标识项均需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提供证明材料。2、《招标文件》未将“人员名单、资格证书”“设备权属、租赁证明”列入第二章“符合性证明材料”范围,也未纳入《符合性审查表》审查项目。人员资格证书、设备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仅体现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的评分细则中,属于评标阶段的商务评分依据,而非符合性审查的生效要件。营口军创、盘锦冠翔均在《需求响应表》中对★4、★5项作出“无偏离”响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标准,原评审委员会以“未提供人员、设备证明材料”认定其投标无效,属于擅自增加符合性审查要件,缺乏招标文件依据。3、营口军创《需求响应表》“招标文件要求”列未填写,不能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理由。招标文件《需求响应表》填表要求仅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三列明确了填写义务,未规定投标人需填写“招标文件要求”列;同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6.2条已明确列举投标无效的法定情形,未包含“招标文件要求列未填写”。原评审委员会以此认定投标无效,无合同及法律依据。4、被投诉人两次答复并非自相矛盾,已完成评审违法的举证义务。被投诉人2026年1月13日提及的“评审错误”是对原评审委员会行为事实的描述,1月23日援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是对该事实的法律定性,二者系同一行为的不同表述,并非矛盾。且被投诉人已通过举证“原评审委员会擅自增加符合性审查要件、改变评审标准、错误认定无效投标”,证明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的评审违法,举证义务已完成。5、原评审委员会违反擅自增加符合性审查要件,将评标阶段的评分要求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无效情形,错误认定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该行为已构成法定的评审违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7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六、其他补充事宜无盘锦市财政局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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