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10 11:35:0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221-00142二、项目名称:铁岭县初中英语听说教考设备、系统及一体化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秀逸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1号A座1510房间被投诉人1:铁岭县教育局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被投诉人2: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9日,采购人铁岭县教育局委托代理机构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铁岭县初中英语听说教考设备、系统及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5-211221-00142,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6年1月16日,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6年1月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6年2月9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6年2月1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6年2月1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2026年3月5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为:“根据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项目已终止,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铁岭市铁岭县财政局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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