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年第004号
一、项目编号:
JH25-211422-00173二、项目名称:
建昌县公安局机关食堂、刑技楼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葫芦岛市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文萃路11-7号楼1单元601
被投诉人1: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新区馨苑家园门市
四、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5日,采购人建昌县公安局委托代理机构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建昌县公安局机关食堂、刑技楼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H25-211422-0017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2026年2月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商为建昌县三鑫综合批发部。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葫芦岛市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
2026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