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03 13:51:4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3号)一、项目编号:K2101132025000007二、项目名称: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恒跃汽车修配厂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清水台村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本级地址:被投诉人2: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1配件材料折扣25%,明显恶意低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根本不够成本)其单位位置在于洪区,如果沈北公务车去修车加大了时间成本和燃油成本,不契合实际。二、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3工时费折扣10%,明显低于市场人工成本(社保和工资,没有保障,哪有好服务)三、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4工时费折扣20%,明显恶意低于市场人工成本,其单位位置在大东区,如果沈北公务车去修车也加大了时间成本和燃油成本,不契合实际。四、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5工时费折扣10%,明显恶意低于市场人工成本(社保和工资,没有保障,哪有好服务)其单位位置在大东区,如果沈北公务车去修车也加大了时间成本和燃油成本,不契合实际。事实依据:一、市场品牌配件加价率普遍是成本乘以1.7原厂配件加价率是成本乘以1.4若按相关供应商1的25%折扣根本无法正常经营必须存在问题。二、市场综合修理厂工时费普遍在50元/小时,若按相关供应商3的10%折扣、相关供应商4的20%、相关供应商5的10%折扣根本维持不了人工开支和社保必须存在问题。三、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4、相关供应商5地址都远离沈北新区根本不能及时解决本区公务车维修的时效性,也大大的增加了沈北新区公务车的维修燃油成本和人工成本,加大了政府的开支。四、如果沈北供公务车在其他地区进行维修也减少了沈北新区在汽车修理业务上的税收。投诉请求:请求被投诉人2及被投诉人1调查综合修理厂配件加价率和维修工时、人工成本,取消不合理恶意低价的不公平竞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采购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本级(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就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项目编号:K2101132025000007,以下称“本项目”)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12月25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征集公告。2026年1月16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征集结果公告,入围供应商为沈阳盛贵鑫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1”),沈阳市沈北新区宏鑫汽车维修服务站(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沈阳市信友汽车维修技术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3”)、沈阳鑫万隆路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4”)、沈阳鑫亿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5”)、沈阳市沈城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6”)。2026年1月2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6年1月27日,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2026年1月2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6年2月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6年2月9日,我局向6家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6年2月3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就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答复。2026年2月5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2026年2月9日,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3、相关供应商4、相关供应商5、相关供应商6分别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6未对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作出答复。2026年2月27日,我局对本项目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目前车辆行业的维修价格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两者相加才是维修车辆的费用总额。本项目中,征集文件规定本项目按照综合比率(%)形式报价,最高限价为65%。综合比率=工时费单价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注:比率是指新的价格在原有价格所占比例。例如:原价格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投标报价包括两个部分,包括“配件材料单价和工时费”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3、相关供应商4和相关供应商5四家供应商的报价中,有的供应商虽然配件材料单价低,但是工时费报价高;有的供应商虽然配件材料单价高,但是工时费报价低。同时,征集文件中没有规定配件材料单价的标准是多少,各家供应商的材料费标准不同,所以无法判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即使再加上工时费,也无法判断是否明显低价。依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九条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规定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无效,并未对供应商报价低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3、相关供应商4、相关供应商5报价较低为由,主张其报价影响产品质量及履约能力,缺乏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征集文件均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如果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以评标委员会的判断为准。经询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相关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并说明了具体理由。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3、相关供应商4、相关供应商5恶意低价投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经查阅征集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3项服务标准”“服务响应速度及承诺”规定“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征集文件中未对供应商所在行政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亦未对供应商所在地理位置具体要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4和相关供应商5响应文件,三家供应商完全响应征集文件的上述要求。依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首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征集文件规定入围供应商提供取送车服务、要求入围供应商在车辆抛锚时提供快速服务,即本项目入围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范围并未局限于入围供应商经营所在地,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上门取送车、免费救援服务,投诉人关于“沈北政务车辆去修车加大了时间成本和燃油成本”主张基于地理位置的推测性意见,并未提供证明材料。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征集文件中未对供应商所在行政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亦未对供应商距离设置具体要求,符合征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均可以入围。再次,关于投诉人主张沈北公务车到大东区、于洪区维修减少了沈北新区税收收入的问题。我局认为,投诉人的该主张实际上是要求采购人只能采购辖区内供应商的服务,该主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不予支持。综上,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第二部分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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