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8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28 17:00:4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8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300-20567二、项目名称: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定制家具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鞍山市众益共兴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青年街55栋被投诉人1: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地址:铁东区爱民街1号被投诉人2: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格瑞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98号相关供应商2:辽宁易斯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前桑栏子村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请求财政部门依法认定本次重新评审行为违法,恢复首次评标结果,确认投诉人中标资格有效。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阅招标文件、各供应商投标文件、2025年12月30日的评审记录、2026年1月9日的评审记录,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分别为:鞍山启泽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鞍山市贝雅特睡眠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辽宁易斯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启泽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辽宁易斯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2025年12月30日评审时,未计算鞍山启泽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辽宁易斯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的环保产品得分。2026年1月9日评审,仅修正了未计算环保产品得分问题,修正评分后相关供应商评审得分排序第一,辽宁易斯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排序第二。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在本案中,辽宁易斯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为:分值计算错误,影响采购结果。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经审查发现评审未计算鞍山启泽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辽宁易斯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的环保产品得分,评审存在分值计算错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后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前述规定。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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