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26 13:42:3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600-03395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第六人民医院DR机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圣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东升乡东升村101号被投诉人1:丹东市第六人民医院地址: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花园路555号(原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奶牛场)被投诉人2: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66号1805室四、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0日,采购人丹东市第六人民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第六人民医院DR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600-03395,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2月3日,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安徽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5年12月5日,沈阳圣诺商贸有限公司向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5年12月12日,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沈阳圣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2月25日,沈阳圣诺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2026年1月8日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根据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要求安徽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投诉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1月9日相关供应商向被辽宁信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RDR-1800”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93103268000095YZ1),检测报告证明瑞迪美RDR-1800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检测报告见附件)丹东市第六人民医院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1、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2026年1月9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93103268000095YZ1)中:电流时间积x射线管电流时间积调节范围0.1mAs-1000mAs,数字按键分档调节;x射线管电流时间积的偏差应不大于正负10%+0.2mAs,认为RDR-1800型数字化摄影X线系统(DR)的电流时间积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2、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中,滤线栅焦距是可选择性的,DR厂家可根据客户的制定符合参数的滤线栅。安徽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1)高压发生器电流时间积调节:1mAs~640mAs:关于相关供应商销售的RDR-1800型DR的电流时间积,最新国家检测报告值为0.1mAs-1000mAs(详见检验报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参数1mAs~640mAs的要求。(2)滤线栅焦距:>130cm:滤线栅并不在国家强制标准范围内,不是技术性能指标硬性规定,是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的,同行业的所有厂家譬如万东,联影,普爱等等DR厂家检测报告里都不体现这一参数具体的数值。国家强制标准和检验报告里没有这一条。任何一家DR厂家都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出不同规格滤线栅(可为100cm,130cm和150cm)。综上所述,投诉人所质疑的两项不能成立,相关供应商所销售的RDR-1800型DR机,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医学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二、高压发生器”的技术参数要求为:“……5、电流时间积调节:1mAs~640mAs……”;“五、滤线栅”的技术参数要求为:“……2、焦距:≥130cm……”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二、符合性证明材料”“3.分项报价表”相关供应商所投DR机产品的品牌为“瑞迪美”、型号规格为“RDR-1800”、制造商名称为“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4.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相关供应商对上述采购需求的响应内容符合采购需求,偏离程度填写为无偏离。“三、其他材料”“2.技术参数”中,相关供应商提供了一份《RDR-1800型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技术参数》作为证明材料,该材料加盖有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显示的技术参数内容与相关供应商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响应内容一致。经查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产品技术参数提供了4份证明材料,均加盖有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内容分别为:(1)《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显示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为:①高压发生器:型号:RDM-50R电流时间积范围:1~630mAs;②韩国滤线栅40lp/cm,F.D:1.3米,RTA10:10:1,SIZE:18*18英寸(2)《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推荐书》,显示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为:①高频高压发生器:RDM-50R,mAs范围:1mAs~630mAs;②韩国高密滤线栅40lp/cm,1米(3)《RDR-1800技术参数》,显示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为:超高频高压发生器:电流时间积范围:1~630mAs(4)《质疑答复》,内容为:“1.我们瑞迪美公司没有这种产品推荐书,沈阳圣诺商贸有限公司的推荐书不是瑞迪美原厂推荐书且没有加盖瑞迪美公司公章,不是真实的。我们公司所提供的材料都必须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依据。2.电流时间积调节招标文件要求1mAs-640mAs,瑞迪美厂家盖章版的技术参数里面写的很清楚电流时间积范围在0.2~640mAs,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偏离。3.滤线栅焦距招标文件要求≥130cm,瑞迪美是根据客户不同需求可以定制,这一点瑞迪美盖章版的参数已有体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在提交投诉答复的同时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93103268000095YZ1)作为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写明委托方、生产单位为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型号规格为RDR-1800,出具单位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显示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为:检验项目:电流时间积标准要求/技术要求:a)X射线电流时间积调节范围:0.1mAs~1000mAs,数字按键分档调节,分档满足GB9706.103-2020附录B中R'10数系的值;b)X射线管电流时间积值的偏差应不大于±(10%+0.2mAs)。实测结果:调节范围:0.1mAs~1000mAs,分档符合GB9706.103-2020附录B中R'10,符合要求;+(10%+0.131mAs)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2026年1月26日,我局向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并将投诉人提供的4份证明材料、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RDR-1800型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技术参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93103268000095YZ1)作为附件,请求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核实前述材料是否真实,对相关证明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冲突问题作出解释,并确认案涉产品是否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要求。2026年2月2日,我局收到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回函称:我局请求核实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其中,投诉人提供的《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推荐书》《RDR-1800技术参数》发出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发至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质疑答复》中所提到的推荐书不是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厂推荐书,该推荐书为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自行编辑,后因在进行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销售工作时,院方要求出具盖章版推荐书,故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推荐书上加盖公章。《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推荐书》《RDR-1800技术参数》为旧的产品资料,且用户需求不一致,故出现与其他材料不一致的情况。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RDR-1800型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技术参数》为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1日之后对外销售时最新的官方宣传材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93103268000095YZ1)为2026年1月6日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相关参数检测。自2025年7月1日起,以新版产品资料为准,《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RDR-1800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推荐书》《RDR-1800技术参数》已作废。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可为客户定制100cm、130cm和150cm不同规格滤线栅。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案涉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要求。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产品宣传材料所载产品技术信息存在滞后或不完整的可能。投诉人以产品过往宣传材料展示的内容作为事实依据,主张相关产品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事实依据不足。产品制造商对其所制造产品的参数以及其出具的宣传材料、证明材料等具有解释说明的权利。经调查,案涉产品制造商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明确回复案涉产品系其生产,产品符合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参数。并且,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就各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所载技术参数冲突问题作出了解释。深圳瑞迪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制造商,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具有证明力,我局以采信。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时间共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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