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24 15:01:0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3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300-17743二、项目名称:鞍山市肿瘤医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济众瑞康(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2号904被投诉人1:鞍山市肿瘤医院地址:鞍山市立山区莘华路339号被投诉人2: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中路153号四、基本情况电子图像处理器参数:“★9、兼容性:可兼容同品牌超声上消化道内镜,以备未来升级超声内镜系统开展超声EUS检查。”具有指向性,且被投诉人1的答复与事实不符。五、处理依据及结果被投诉人2出于设备功能延续性和运维经济性的需求,可以对产品的兼容性提出要求。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参数“兼容性:可兼容同品牌超声上消化道内镜,以备未来升级超声内镜系统开展超声EUS检查”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及被投诉人2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了解,该项目已经完成了评审工作,经评审,有多家供应商投标的不同制造商的产品均可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可以佐证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参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及被投诉人2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评审,有多家供应商投标的不同制造商的产品均可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可以佐证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况。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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