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24 15:23:2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7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300-20566二、项目名称: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厨房设备及餐具用品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鲁博厨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东大房身村被投诉人1: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四、基本情况评标过程存在差异化评审,致使大型企业高价中标,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同时评审过程偏向本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条款号27.2“评标办法”内容为:“综合评分法”。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记录,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仅为评审总分的组成部分,而并非评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报价过高为由主张评审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事实依据不足。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记录,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因此,投诉人主张评审不公正,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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