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13 10:52:2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300-21104二、项目名称:鞍山市肿瘤医院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雨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黄海路47号(1-15-5)被投诉人1:鞍山市肿瘤医院地址:鞍山市立山区莘华路339号被投诉人2:辽宁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145栋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投诉事项2.付款方式不合理,变相加重供应商负担。投诉事项3.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4.评审办法不公,违反相关法规。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多处表述不规范、不一致,影响公平。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1修改招标文件后,进一步排斥其他供应商,指定并确保美国GE品牌产品中标。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投诉事项1:经查阅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目的是为了评优,供应商不满足评审因素不影响投标效力。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将与实质性要求相互关联的技术指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招标文件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具体明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语义不清,存在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6、质疑事项11、质疑事项12、质疑事项13、质疑事项14、质疑事项15、质疑事项16、质疑事项17、质疑事项18、质疑事项19、质疑事项20、质疑事项22、质疑事项24、质疑事项28、质疑事项29、质疑事项33所涉及的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相适应,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将“IF18分以上SCI文章”作为产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不相适应。投诉事项涉及质疑事项7的投诉内容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具体明确。经查阅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机房改造的要求描述笼统,没有具体的质量要求。存在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涉及质疑事项27的投诉内容成立。综上,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4:相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违反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未对除价格分外的其他评审因素评分占比作出限制性规定。投诉人主张方案类评审因素评分占比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5:本项目已明确写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不适用。投诉事项涉及质疑事项25的投诉内容不成立。招标公告中写明的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系关于相关采购政策的笼统表述,具体执行情况以招标文件中写明的内容为准。投诉事项涉及质疑事项26的投诉内容不成立。因本项目采购单一产品,招标文件将该单一产品表述为核心产品并不影响供应商投标。因此,投诉事项涉及质疑事项30的投诉内容不成立。本项目已经写明了保证金的具体退还时间及方式,相关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涉及质疑事项31的投诉内容不成立。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投诉事项6: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设置评审因素的目的在于评优,相关法律并不要求满足全部评审因素的产品需达到三家以上。并且,投诉人主张相关评审因素指向特定产品,但其并没有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加以证明,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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