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05 15:10:0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6-210113-00002二、项目名称:沈北新区城市照明数字化节能改造能源托管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浙江冠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阴路869号浙江绿色低碳科技产业园1601室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号被投诉人2: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P46-68中针对氙气灯内容及氙气灯灯具技术参数要求及评标办法P82中氙气灯镇流器通过信赖性实验:氙气灯镇流器具备生产厂家出具的信赖性实验报告,且实验数据合格的得2分。须提供生产厂家盖章的70W-250W范围内两种规格及以上的实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投诉人认为,氙气灯相关内容及评标办法设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表现如下:1.技术要求与当前国家绿色、高效照明技术发展趋势及政策导向不符,具有明显倾向性。招标文件要求城区部分主要路段应用“全光谱氙气灯”,并将提供其镇流器生产厂家出具的信赖性实验报告作为加分条件。实质上构成了对特定技术路线(氙气灯)的隐形指定和倾向。明显在排斥以当前市场主流、技术更先进的LED照明方案参与竞争的供应商。2.所提氙气灯技术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城区道路照明)及当前行业最优技术实践脱节。氙气灯在光效方面直接影响节能水平、使用寿命、响应速度、综合维护成本及智能化控制适配性等方面,已显著落后于成熟的LED照明技术。招标文件在城区主要路段仍强调使用氙气灯,与提升照明质量、实现节能减排、降低长期运营成本的普遍项目目标相悖。城区道路照明的核心需求在于保障交通安全、实现节能降耗、确保长期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管理,并符合智能化城市的发展趋势。强制要求采用或变相倾向于在综合性能上已显落后的氙气灯,此设定与项目本应追求的安全、节能、高效、智慧的核心目标相悖,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均无法成立。且已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当限制与排斥:该条款通过设立指向特定技术(氙气灯)的加分项,实质上为具备该类特定产品的供应商创造了非公平的竞争优势。对于市场上主流的、专注于提供先进LED道路照明解决方案的绝大多数供应商而言,此评分项客观上构成了无法逾越的技术壁垒,导致其在评分起点上即处于不公境地。这不仅直接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更违背了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五、处理依据及结果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就沈北新区城市照明数字化节能改造能源托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6-210113-00002,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6年1月8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16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变更。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6年1月1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6年1月1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6年1月23日,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2026年1月2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6年1月28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6年2月2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2026年2月2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为公正处理本投诉,2026年2月4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相关专业的3位专家参加了会议。会上,专家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全部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论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对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投标人通过节电收益回收投资成本的合作模式。本项目建设“新型高效节能灯具以高光效LED为主,在城区部分主要路段应用全光谱氙气灯,应用范围由采购人确定后实施。”(《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氙气灯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产品及技术之一,本次采购应用氙气灯符合国家节能政策导向,具有政策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当前国家绿色、高效照明技术发展趋势及政策导向不相悖,不存在倾向性。被投诉人2在确定本次采购需求前,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规定,通过咨询、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市场情况开展了需求调查。基于调查结果及政策、技术等多方面因素,根据沈阳地区初春(3月)、秋季(9-11月)、冬季(12-2月)大雾频发、能见度低的气候特点,结合氙气灯1穿透力强可提升公铁桥等城区部分主要路段车辆通行照明安全保障的独特优势,将全光谱氙气灯纳入(“新型高效节能灯具以高光效LED为主,在城区部分主要路段应用全光谱氙气灯,应用范围由被投诉人2确定后实施。”)采购范围,同时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已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人可根据国家、地方要求及本项目特点,最终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镇流器作为氙气灯核心部件,是灯管发光的“控制中枢”和“动力保障”,其可靠性直接决定整套灯具的安全、性能与使用寿命,基于考虑减少中标单位维护成本,在评标办法中将镇流器生产厂家出具的信赖性实验报告作为评分标准给与相对少量分值2分(LED灯技术标分值为12分),而非“加分条件”。不构成特定技术路线(氙气灯)的隐形指定和倾向,不存在排斥以当前市场主流、技术更先进的LED照明方案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本次招标以新型高效节能灯具高光效LED为主,仅在城区部分主要路段少量应用全光谱氙气灯,是基于该路段实际照明需求(如:沈阳地区大雾天气日历天长、交通安全等)的综合考量,旨在通过不同光源的优势互补,实现最佳照明效果与节能效益的平衡。所提氙气灯技术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城区道路照明)及当前行业最优技术实践并不脱节。每种光源都有不同的特性,氙气灯在有效光效、穿透力、光衰控制及全光谱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照明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实施指南(2023版)》中指出要加强全光谱半导体照明技术研究,加强光健康基础研究,表明LED路灯与全光谱氙气灯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项目仅在少量使用全光谱氙气灯在光效方面不影响本项目节能水平、使用寿命、响应速度、综合维护成本及智能化控制适配性等方面。招标文件在城区主要部分路段少量使用全光谱氙气灯,是根据氙气灯独特优势可提升危险点位照明质量,与实现节能减排、降低长期运营成本的普遍项目目标不相悖。正是城区道路照明的核心需求在于保障交通安全人文关怀的体现。氙气灯已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并无相关文件淘汰此产品,本项目根据地区实际结合氙灯独特优势少量使用氙气灯,不存在强制要求采用或变相倾向于在综合性能上已显落后的氙气灯情况,与项目本应追求的安全、节能、高效、智慧的核心目标不相悖,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表1.4中已明确注明允许联合体投标。目前氙气灯生产厂家众多,市场供应充分。本次采购未限定氙气灯的具体品牌、型号等,不存在任何隐形指定和倾向性,所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评标办法中要求氙气灯镇流器具备生产厂家出具的信赖性实验报告的要求,该要求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设置,未对特定供应商设置额外或差异化的条件。只要是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氙气灯镇流器生产厂家,均可为其产品出具信赖性实验报告。不存在“通过设立指向特定技术(氙气灯)的加分项,实质上为具备该类特定产品的供应商创造了非公平的竞争优势”情况。对于市场上主流的、专注于提供先进LED道路照明解决方案的绝大多数供应商而言,可以采用联合体的方式进行投标,此评分项客观上不构成构成技术壁垒,评分起点上不处于不公境地。未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未违背了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被投诉人1提供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301—2024)、《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被投诉人1对投诉事项的主要答复内容为:关于全光谱氙气光源与LED光源,被投诉人2也进行了相关调查。全光谱氙气灯在有效光效、穿透力(如透雾性等)、光衰控制及全光谱(最接近太阳光,无对人眼不利的蓝光)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也是《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属于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产品及技术之一,在国外汽车、路灯照明、青少年学习使用护眼灯等领域普遍应用。在国内沿海城市有大规模应用全光谱氙气灯成功案例,技术成熟,产品众多。在《照明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实施指南(2023版)》中指出要加强全光谱半导体照明技术研究,加强光健康基础研究,表明LED路灯与全光谱氙气灯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投标人通过节电收益回收投资成本的合作模式。本次招标以新型高效节能灯具高光效LED为主,仅在城区部分主要路段少量(初步计划安装在陵园街高速口或主干路交汇处或公铁桥附近,安装量在300盏以内,具体实施需被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实施)使用全光谱氙气灯是基于该路段实际照明需求(如:沈阳地区大雾天气日历天长、主汛期2个月、交通安全等)的综合考量,旨在通过不同光源的优势互补,实现最佳照明效果与节能效益的平衡。同时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已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人可根据国家、地方要求及本项目特点,最终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因此被投诉人2认为招标文件所提需求,为采购人正常需求,不存在对特定技术路线(氙气灯)的隐形指定和倾向,排斥以LED照明方案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与当前国家相关政策不相悖驳。投诉事项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工程不应该使用氙气灯,招标文件应删除氙气灯的技术参数要求;第二部分内容为投诉人认为将氙气灯镇流器信赖性实验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排斥LED照明方案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六、技术要求”“(一)设备技术参数(“★”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2)氙气灯灯具技术参数”部分规定“1)适用环境要求:-40℃~55℃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2)安全指标:达到下表中各项规定。氙气灯道路照明产品安全指标表序号评定参数指标要求1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符合GB/T24827-2015的要求2电器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符合GB17743-2017的要求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符合GB17625.1-2003的要求4灯的控制装置: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符合GB19510.1-2009的要求3)基本性能要求:满足下表的规定。序号评定参数指标要求1光源材料电弧管为陶瓷材料2配光分布(道路照明)满足《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照明设计要求3照度均匀度均匀度满足《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照明设计要求4平均照度照度满足《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照明设计要求5功率密度值满足《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照明设计要求4)氙气灯光源寿命:不低于50000小时,寿命期内光源效率≥初始值的90%。5)灯具采用高品质硅橡胶密封圈,耐高温250℃以上,长期保证防护等级达到IP65以上,灯壳密封性良好,防腐蚀性能:Ⅱ类。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6)氙气灯光源采用HID陶瓷氙气灯,功率为70W、100W、150W、250W,发光光芯均为陶瓷材料。7)★氙气灯光源色温为3000k±10%,显色指数≥85RA,光效≥120LM/W。该数据需提供两种功率规格以上(含两种)具有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不能达到该标准的视为不符合要求产品。8)氙气灯的镇流器为电子式镇流器,功率因数≥0.98。9)★提供电子镇流器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文件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10)电子镇流器输入电压范围:(176-264VAC),电压范围内可正常启动工作,镇流器需整体满灌灌封胶防水。11)电子镇流器需要具备抗雷击浪涌保护电路。12)电子镇流器具有定温热保护,温度保护点≥100℃。专家意见:(1)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要求,氙气灯并未禁止应用。氙气灯照射更远,穿透力更强,适用需要高度较高的照明环境中,因此氙气灯在城市某些道路照明工程中比LED灯具更有优势。而且本项目工程并未全部采用氙气灯,氙气灯数量占比小,大部分仍采用LED灯,本项目工程并未违反国家环保、节能的政策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使用氙气灯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依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被投诉人2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产品需求。结合专家意见,本项目工程拟应用氙气灯产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要,投诉人关于本项目工程不应该使用氙气灯、招标文件应删除氙气灯的技术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标”“氙气灯镇流器通过信赖性实验”的评审标准为:“氙气灯镇流器具备生产厂家出具的信赖性实验报告,且实验数据合格的得2分。须提供生产厂家盖章的70W-250W范围内两种规格及以上的实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专家意见:氙气灯镇流器是氙气灯中的一个重要部件,是考察氙气灯产品质量的一个指标,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氙气灯镇流器生产厂家均可为其产品出具信赖性实验报告,招标文件设定氙气灯镇流器信赖性实验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与产品质量相关,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述调查内容,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结合专家意见,氙气灯镇流器与氙气灯产品质量相关,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此外,根据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专家论证意见,本项目工程拟使用氙气灯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所以投诉人关于“氙气灯镇流器通过信赖性实验”评审因素排斥LED照明方案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第二部分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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