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8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04 11:23:4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8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23-00152二、项目名称:康平县北四家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幸福教育”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嘉舜电子经营部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6号(904)被投诉人1:康平县北四家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址:康平县北四家子乡被投诉人2:康平县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康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轻工路002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11月27日,采购人康平县北四家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康平县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康平县北四家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幸福教育”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123-00152,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2月16日,康平县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5年12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5年12月15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2月22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5年12月2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年12月30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2026年1月21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为:因2025年未完成采购,2026年本项目资金已被抽回,故本次采购活动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已经终止采购活动,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康平县财政局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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