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1-23 09:32:1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1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00-08518二、项目名称:盘锦市公安局食材配送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茂盛园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胜利社区胜利小区商网0061栋09号被投诉人1:盘锦市公安局地址: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20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针对盘锦市公安局《质疑答复函》中做出的决定:“中标供应商“茂盛园商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结果无效。”我公认为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偏差。投诉人的投诉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办法)虽强调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需结合是否存在“谋取不当利益”及“影响采购结果”的实质要件,而非仅以形式上的信息错误作为唯一依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完整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上获取不当利益(如不符合资格却投标、骗取价格优惠)、实质影响采购结果,三者缺一不可。该文件明确“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能单独作为作出“取消中标资格”这一不利行政决定的依据,仅可作为审慎义务的指引。该文件的目的是提醒投标人核查信息,而非排除“形式错误、无主观过错、不影响结果”的例外情形,采购人将其作为唯一法律依据,违背“行政行为需有明确部门规章以上依据”的基本原则。因此,采购人盘锦市公安局只引用该文件废除投诉人的中标人身份,是不正确的。2.投诉人声明函信息不实,不构成需取消中标资格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主观上,投诉人声明函信息来源于制造商盘锦澳特宝乳液有限公司及制造商辽宁裕家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投诉人已核对制造商的主体资格文件,履行“核对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规模类型”的基础审慎义务,并均与制造商盘锦澳特宝乳液有限公司及制造商辽宁裕家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各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为制造商的错误承担“取消中标资格”的过重责任。客观上,投诉人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虽然采购人声明函信息不实,但是企业性质未变,投诉人仍符合项目招标的资格要求,并且错误信息未对评审打分产生任何影响,投诉人的中标系基于自身投标文件的实质响应优势,而非虚假信息。因此,投诉人主客观上均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也没有谋取不当利益,也未产生不好影响结果,不构成该违法行为。因此,采购人作出的“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顺延供应商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为中标企业”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六、其他补充事宜无盘锦市财政局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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