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2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1-23 10:20:5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2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00-08518二、项目名称:盘锦市公安局食材配送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新发地(盘锦)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环城西路456号被投诉人1:盘锦市公安局地址: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20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锦城明郡一期B1-105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分项中的评分缺乏一致性,评分结果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存疑。投诉事项2:具有资格证书人员与投标企业的实际关联存疑。投诉事项3:检测能力的真实性,投标企业与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证明的真实性。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投诉事项一不成立。1、涉案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包含客观评分项与主观评分项两部分,其中主观评分允许评审专家基于专业经验、技术认知对投标文件的非量化优势进行独立评价。独立评审的核心要义在于排除干预、自主判断,必然导致主观评分出现合理区间内的分歧。2、本案中,投诉人新发地(盘锦)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中标人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客观分完全一致,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量化的客观评审因素的理解和适用无任何偏差,评审标准的统一性已得到充分验证。投诉人与中标人的分差幅度极小,属于主观评审中正常的认知偏差范围,未出现某一评审专家评分显著偏离其他成员的极端情形,不符合“评分缺乏一致性”的违规认定标准。二、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1、本案中,投诉人以“具有资格证书人员与投标企业的实际关联存疑”、“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证明》真实性存在疑点,无法证实其检测能力及合作关系的真实性”,并提供了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团队日常工作实况截图,怀疑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日常供应的全部菜品均由盘锦新跃农贸市场提供,但是投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社保缴纳虚假、劳动合同伪造、不存在检测能力及合作关系等具体线索或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投诉人对投诉理由为主观怀疑,其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提起投诉,本质上属于缺乏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依法应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2、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专业评审主体,其依据招标文件约定作出的评审结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评审程序违法或评审意见错误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应予尊重。专家审查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3、本案中,投诉人自身已满足该分项满分条件,说明其认可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要求及评审标准,却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质疑中标方材料存疑,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属于试图通过投诉干扰采购结果的不当行为。此类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不应得到支持。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六、其他补充事宜无盘锦市财政局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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