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TLZCJDJC001
一、项目编号:
JH25-211221-00104二、项目名称:
农村人居环境垃圾清运收集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铁岭县新城区金沙江路18号
当事人2: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保定洁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的投诉,其中投诉事项2为:投诉人对本项目开标流程提出质疑,认为本项目违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供应商。事实依据: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回复中认为此要求为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形式要件,对所有投标人均平等适用,投诉人因未按此要求现场递交材料而导致投标无效,系自身未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所致。该规定未排斥或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程序合法合规。此项质疑不予成立。首先招标文件强制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没有明确说明为强制性,未明确说明未到达现场是什么后果。其次这就已达成了排斥或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一个不合法的文件投诉人为何要遵守?现在政府采购早已要求“全流程、电子化”与“不见面开标”那么在一个在网上进行一切流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却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只为送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这已经十分明显的排斥外地供应商。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已经违反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投诉人在辽宁地区参加众多项目,也见过强制供应商去现场的,投诉人致电当地财政局包括辽宁省财政厅询问,得到的回复均是不得强制供应商到达现场,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被投诉人2违反了整个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还要供应商费时费力费钱的去现场提交一个完全不重要的东西。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铁岭县农业农村局、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提交材料的要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上述违法情形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铁岭县农业农村局、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限期改正,铁岭县农业农村局、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铁岭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2日
铁岭市铁岭县财政局
202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