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0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1-19 15:39:2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3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726-00092二、项目名称:2025年黑山县乡村振兴局基础设施垃圾存储设备采购项目一常兴镇常兴村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保定洁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镇石家庄村132号厂房被投诉人1:黑山县常兴镇人民政府地址:锦州市黑山县被投诉人2:辽宁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武汉街兴业金典小区东门门市2-74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我局依法受理保定洁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辽宁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25年黑山县乡村振兴局基础设施垃圾存储设备采购项目一常兴镇常兴村(编号:JH25-210726-00092)提出投诉一案。具体投诉事项内容为:投诉事项1:我方对中标供应商制造商货物不符合本项目参数要求。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事项2:我方质疑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事项3:未查询到该中标供应商的品牌。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请求:本项目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代理方回复明显为偏向中标人,为了维护我公司与参加本项目各公司的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评审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我公司请求贵方仔细审查我方提出的投诉条款,依据相关法规成立调查组在经过充分调查之后做出权威答复,并提供调查时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本项目触犯法律规定我方要求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我方保留对该项目的诉讼、监督、举报等一切相关事项的权利。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单位对投诉方提出的投诉内容,结合对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调查,并组织专家经过充分论证,结果如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要求该项目的代理机构重新上网更正公告。事实依据:经论证专家组对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认真核实,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参数满足招标文件,同时经财政部门和论证专家组与代理机构进行沟通核实,并根据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标公告中的参数填写错误为笔误,认定投诉事项部分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成立。事实依据:论证专家组对中标方响应文件进行认真核实,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写错误问题,专家认为此项目标的名称填写错误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主观故意情形,属于明显文字错误,不影响对中小微企业认定结果。法律依据:1、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一般情况被认定提供虚假材料,但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的除外。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事实依据:经向有关部门咨询垃圾存储设备不是国家要求强制性注册商标的产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责令被投诉人辽宁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更正中标公告有关内容,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锦州市黑山县财政局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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