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1-13 09:49:5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00-11317二、项目名称: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在押人员被服及日用品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农源优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92号被投诉人1: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99号被投诉人2:辽宁鞍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39号相关供应商1:铁西区尧娆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34栋S2号2-7-344-37四、基本情况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相关供应商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该单位无缴纳社保记录,社保显示缴纳人数为0。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谋取中标、成交,马甲的生产厂家新乡市豫新发光服饰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等渠道查询无此生产厂家,属于凭空捏造,属于虚假投标。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西区税务局的回函,回函称相关完税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真实有效。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马甲的制造商为“新乡市豫新发光服饰有限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相关制造商名称为“新乡市豫新反光服饰有限公司”。由此可知,相关供应商将“新乡市豫新发光服饰有限公司”写成“新乡豫新反光服饰有限公司”为明显笔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前述笔误属于相关供应商可以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投诉人以此为由主张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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