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 第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6-01-07 14:31:4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13-00172二、项目名称:生活垃圾收运能力提升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西双版纳飞久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栋街道雨林路26号曼莲1幢6单元6122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C9座被投诉人2: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相关供应商1:湖北帝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9号(湖北楚胜汽车有限公司9号车间)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事实依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电动车品牌:金昂牌、规格型号:JA1500DZH-7,不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1.询价通知书要求:8.★整车外形尺寸长*宽高(mm)≥2440*900*1170,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为:外形尺寸2650*900*1075。2.询价通知书要求:14.载重(kg)≥400,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为:额定载质量175.以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为虚假应标。投诉请求:取消拟定询价通知书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就沈北新区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JH25-210113-00172,以下称“本项目”)以询价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11月24日,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询价公告。2025年12月2日,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湖北帝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025年12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12月17日,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2月1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5年12月2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2月25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2025年12月24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2025年12月26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阅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六询价及评审”“23.符合性审查”部分规定“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经查阅本项目评审报告,询价小组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依据上述调查内容,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本项目中,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无效响应。根据评审报告内容,投诉人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未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经审查,投诉事项系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因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诉人针对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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