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营财采投〔2025〕48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30 15:26:01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营财采投〔2025〕48号沈阳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2025年12月23日,你单位对营口市公安局、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营口市公安局物业采购项目、JH24-210800-02599)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你单位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本项目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营口市财政局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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