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9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26 10:51:1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9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921-00180二、项目名称:椿申臻品面粉加工厂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衡嘉科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南路2号院2号楼3层101-950被投诉人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镇人民政府地址:阜蒙县七家子镇本街被投诉人2:辽宁拓基弘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恒信大厦)8层801房间相关供应商1:辽宁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七家子镇七家子村七家子屯50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我局接受并受理由北京衡嘉科贸有限公司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镇人民政府采购、辽宁拓基弘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椿申臻品面粉加工厂项目(编号:JH25-210921-00180)的投诉,同时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对该项目进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12月2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抽取相关专业3名专家进行论证。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依据三位专家的论证意见,认为投诉事项1-5不成立。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采购人为国家机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从中央、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来看,该项目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为新建建筑工程及安装、装饰工程项目,不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的情形,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投诉事项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在合同中规定开工时间等内容,而非在磋商文件中体现;投诉事项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第三款“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的规定,磋商文件已明确了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投诉事项中所提及的具体期限、返还流程及利息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而非在磋商文件中体现;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和分值清晰明确,“缺陷”以在备注中有明确解释,且无需规定机械设备数量。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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