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26 11:33:3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6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600-02528二、项目名称:丹东市新区图书馆货物类购置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赤山路10-12号121被投诉人1:丹东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地址:七纬路12-3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10月9日,采购人丹东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新区图书馆货物类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600-02528,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6日,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均指2025年11月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10月21日,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丹东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2025年10月28日,丹东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向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1月4日,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1月11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1月14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就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答复。2025年11月27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1、参数设置基于图书书库的特殊性与前瞻性需求,具有充分必要性,本次采购的密集架将专用于图书文献的集中存放与管理,其使用场景与通用办公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对密集架的承重能力、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提出了更高要求。1)图书载重的特殊性与不确定性:同厚度,不同重量:正如投诉人所知,图书因印刷工艺和用纸材质不同,其密度和重量差异巨大。例如,使用铜版纸的全彩艺术画册、学术专著,其重量远超使用胶版纸的普通书籍。同一排架上,书籍重量的不均匀分布是常态。安全冗余需求:这种载重的不确定性和高密度性,要求必须为密集架设计更高的安全承载冗余。将立柱从1.5mm提升至≥1.6mm,搁板从1.2mm提升至≥1.3mm,这一微小增厚能显著提升材料的截面模量和抗弯刚度,有效应对图书实际存放中可能出现的极限承重情况,防止架体变形,确保长期使用下的绝对稳定。2)公共安全属性的最高优先级:本项目为图书馆的图书书库。在公共场所的使用场景中,立柱作为抵抗整体倾覆的核心受力构件,其强度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基于安全第一的原则,被投诉人1采取适度高于基础标准的参数,是为公共安全增加一道坚实的保障,这符合国家对于公共场所设施安全性的指导精神。3)适应未来发展与技术迭代的前瞻性考虑:图书馆的馆藏是持续增长的,未来的图书形态和材质也存在不确定性。本次采购的密集架作为固定资产,预期使用寿命长。被投诉人1要求“厚度更好一些”,正是为了避免设备在几年后即因无法适应新的馆藏需求而被迫淘汰,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这是一种“一次投资,长远受益”的负责任做法,旨在确保本项目采购的密集架在未来使用中依然具备良好的扩容适应性和技术承载能力,符合绿色、可持续的采购理念。2、参数设置符合法规要求,且未构成市场壁垒1)符合“物有所值”与需求管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需求应“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对板材厚度的要求,正是基于对图书书库这一特定使用场景的深入分析而设定的,完全符合法规精神。2)市场供应充分,竞争性未受损害:1.6mm、1.3mm与1.1mm的冷轧钢板是钢铁行业的常规流通规格,市场供应充足,采购便捷。任何具备资质的密集架生产商均可无障碍地采购到此规格的原材料。此参数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专利或唯一供应商,而是面向整个市场的通用材料,保证了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在公平的起跑线上参与竞争。综上所述,本次对密集架板材厚度的参数设置,是基于图书书库项目特有的功能需求、最高的公共安全标准以及对资产长期效益的负责任态度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该要求既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未对市场竞争构成实质限制。专家意见为:1、根据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5.1.1(0.10-8.0mm)及5.1.2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及GB/T708-2019《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6.1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不存在刻意比标准板材厚0.1mm,刻意超出标准板材厚度,刻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存在刻意比标准板材厚0.1mm,刻意超出标准板材厚度,刻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1、关于技术参数“排他性”的说明,被投诉人1招标文件中所列“立柱、搁板、挂板、自锁式挡条经六次弯折成7个截面、凹圆弧型加强筋、挂板采用八挂钩形式”等技术要求,并非指向某一特定品牌或厂家,而是对产品结构强度、承载性能、稳定性和工艺先进性的具体化、量化描述。1)标准符合性:被投诉人1充分知悉GB/T13667.3-2013《手动密集架技术条件》国家标准。需要明确的是,该标准是最低准入标准和通用性规范,它规定了产品必须达到的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招标文件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工艺和结构要求,是采购人追求更优质、更耐用产品的正当权利,也是《政府采购法》所倡导的“物有所值”原则的体现。2)技术要求的普遍性:“六次弯折成七个截面”工艺,是目前国内多家主流密集架生产企业采用的成熟、高阶制造技术。该技术要求并非某一家公司独有,市场上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生产模具的供应商不止一家。因此,该参数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基础,不构成排他性。2、关于“六次弯折成七个截面”技术要求的合理性及优越性,被投诉人1提出该技术要求,是基于产品长期使用性能和价值的充分考虑。相较于传统四次弯折或平板工艺,其技术优势显著,具体对比如下:六次弯折成七个截面(招标要求):截面更多,形成多个封闭或半封闭腔体,整体结构刚性极大增强。多个截面能更有效地分散和承担载荷,单位面积承重能力更高。多截面结构使构件重心更稳,抗扭、抗侧翻能力更强。代表了更高的冲压和弯折精度,是制造商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的体现。传统四次弯折或更少:结构相对简单,刚性较弱。载荷集中在少数弯折点,易产生应力集中。稳定性相对较差,在受到外力时易发生形变。属于基础或普通工艺。技术优势分析:密集架承重后不易变形,尤其对于高层搁板的承载和整体稳定性至关重要,能有效防止架体摇晃、变形。确保搁板在满载档案资料时,长期使用不下凹、不变形,延长产品使用寿命。保障密集架运行平稳,使用安全,特别是在地震多发区域或有安全碰撞要求的场合尤为重要。间接保证了产品其他部分尺寸的精确性和一致性,确保安装后的整体效果和运行顺畅。结论:被投诉人1要求的“至少六次弯折”,是对高品质工艺的描述,而非对单一模具的限制。该工艺能直接带来产品在承重、耐用、稳定等方面的性能提升,完全符合本项目对档案装具高负荷、长寿命、高安全性的核心需求。3、关于“凹圆弧型加强筋”要求说明,采用凹圆弧型加强筋替代传统直角加强筋,是基于力学原理的优化设计。应力分布优化:圆弧过渡能显著降低应力集中系数(实测可降低35%),避免直角结构容易造成的应力集中现象,减少档案搬运时对架体的冲击损伤,提升抗冲击能力与耐久性。结构效率提升:凹圆弧形状使材料分布更符合受力特点,在同等材料用量下提供更高的截面惯性矩,从而增强整体刚-13-性。这一设计也符合《钢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5-2017)中关于结构优化的推荐性要求。4、关于手摇密集架立柱与搁板的连接工艺采用“挂板八挂钩”形式要求的说明,列举挂板连接工艺相比其他几种连接工艺的优缺点对比:挂板插接式·在立柱上预先冲压出一系列标准化、等距的卡槽。·搁板不是直接放在立柱上,而是固定在一种叫做“挂板”(也称层板托)的垂直构件上。·挂板的两端有专门设计的挂钩或插舌,可以精确地插入立柱的卡槽中。[立柱]←(挂板挂钩插入)←[挂板]←(螺栓或卡扣固定)←[搁板]·承重能力强:力量通过挂板均匀传递到立柱上,承重性能最佳。·高度可调:可以根据立柱上的卡槽,轻松调整每一层的高度,调节间距通常是标准的50mm或25mm。·结构稳定:连接紧密,架体在受力或摇动时不会产生晃动或下陷。·安装方便:属于模块化组装,现场安装效率高。·结构相对复杂,零部件更多,成本略高。主流。搁板直接插入式(简易插接式)同样在立柱上冲压出卡槽。·搁板的端头直接进行折弯或焊接出插舌,直接插入立柱的卡槽中。[立柱]←(搁板插舌直接插入)←[搁板]·省去了挂板,结构更简单,成本较低。·安装更为快捷。·承重能力较弱:搁板端部的插舌强度和接触面积有限,长期承受重压可能导致变形或下陷。·稳定性稍差:不如挂板式稳固。常见。螺栓直接固定式(传统工艺):·在立柱和搁板的相应位置打孔。·使用螺栓和螺母直接将搁板固定在了立柱上。[立柱]←(螺栓穿过)←[搁板]←(螺母紧固)·连接非常牢固,一旦固定,几乎没有松动的风险。·高度不可调:一旦安装完成,层高就无法改变,灵活性极差。·安装繁琐:每个连接点都需要拧紧螺栓,安装费时费力。·美观性差:裸露的螺栓头影响美观。较少见。焊接固定式(老旧工艺):直接将搁板的端头焊接在立柱上。连接强度高。·完全不可调节,毫无灵活性。·焊点易生锈,破坏整体镀锌层或喷塑层,影响美观和寿命。·板材内应力可能导致变形。基本淘汰。手摇密集架立柱与搁板的连接工艺是其结构稳定性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整体的承重能力和使用寿命。“挂板插接式”是行业内实现搁板高度灵活可调的主流且成熟的技术方案,具有普遍性和非排他性。而“八挂钩”形式的挂板,相较于传统的四挂钩或六挂钩,能提供更均匀的受力分布和更灵活的层高调节能力。这同样是基于增强实用性和稳定性的考虑,而非特定设计。该要求同样在市场上被多家供应商所满足。专家意见为:密集架完全符合密集架GB/T13667.3-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检测部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产品,不能说明完全符合客户使用要求。家具定制类产品客户有权提出结构更稳定的产品需求,且经六次弯折成7个截面、凹圆弧型加强筋、挂板采用八挂勾形式密集架产品有多家生产企业可以完成,例如金虎、花都、远洋YY等。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家具定制类产品客户有权提出结构更稳定的产品需求,且经六次弯折成7个截面、凹圆弧型加强筋、挂板采用八挂勾形式密集架产品有多家生产企业可以完成,例如金虎、花都、远洋YY等,相关要求不存在限定特定品牌产品的情况。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要求提供样品是为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采购质量、规格等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书面参数仅能体现“量化标准”,无法全面反映产品的实际质感、加工精度、外观一致性及组装适配性等关键要素。仅凭投标文件中的图片和文字描述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此类细节直接影响产品使用安全性与耐用性,必须依赖实物样品进行直观检验和主观评审。此要求完全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是确保采购质量、满足项目真实需求的必要措施。要求于法有据,是基于项目需求的必要环节。专家意见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条款,限定样品要求的适用情形:原则上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当出现仅凭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是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时,才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比如家具采购中产品的手感、观感,鲜活农副产品的品质等,书面描述难以精准界定,就可要求提供样品。本项目为定制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所采用的相关部件及成品的工艺、质量、外观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评审专家通过对样品的主观判断进行确认。因此,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关样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项目为定制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所采用的相关部件及成品的工艺、质量、外观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评审专家通过对样品的主观判断进行确认。因此,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本次采购的办公家具产品应用于图书馆使用。使用场景对家具材料的环保性、安全性和耐用性有严格要求。原材料(如环保皮、钢管)的品质直接决定了最终产品的环保等级和使用者健康安全。因此,要求检测报告是评估产品是否满足这些核心需求的客观、公正的依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高度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检测报告的要求与项目特点紧密相关,且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则该要求是合理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非常具有必要性:一是可以作为提高履约质量的保证;二是可以降低虚假应标、以次充好的风险。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专家意见为:根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21〕22号文件第十四条,落实绿色环保建材的要求,要求提供环保皮、三聚氰胺板、钢管、不锈钢板、胶黏剂、粉末、桌椅五金件检测报告证明供应商有能力提供绿色环保建材产品,作为加分项要求合理。政府采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与其履约时使用的相关材料相对应。投诉人以“提供的材料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是应用到本项目”为由,主张相关评审因素不合法,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4涉及的相关评审因素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以“提供的材料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是应用到本项目”为由,主张相关评审因素不合法,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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