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JCZTS-2025016)
PJCZTS-2025016
一、项目编号:
JH25-211100-07796二、项目名称:
盘锦市总工会及盘锦市共享职工之家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营口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鲅鱼圈区香港丽园小区B#楼网点-南9#门市
被投诉人1:盘锦市总工会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市盘锦市总工会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标中标的合理性。中标金额违反招标文件第三 章采购需求中的7.3派驻员工的工资发放(此处仅指基本工资,不含任何加班、节假日及其他各类福利性补助)。不得低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要求。未作出完全响应。 投诉请求:对中标金额给予合理说明,否则给予废标。 调查情况:《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7.3条明确“其派驻员工的工资发放(此处仅指基本工资,不含任何加班、节假日及其它各类福利性补助),不得低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未将中标金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之和设定为投标合格或中标前置条件。只要中标方实际履行时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即符合法律要求。中标方已经承诺,提供的服务人员工资标准高于市最低工资标准。中标人在中标后第2日提交《履约承诺函》,但是并未影响采购流程的推进,不存在程序瑕疵。中标人积极响应,提交了书面说明并作出了明确承诺。此举已满足上述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求。中标人出具的《履约承诺函》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函构成其对采购人作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该承诺函对中标人进行监督,并在其违约时追究其责任。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公开其详细的成本核算,只是要求供应商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等。中标方通过承诺的方式保证其履约质量与合法性,已尽到其澄清义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该项目为“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实行电子评审项目”,因“项目来源”选择该选项后无法填入对应项目信息,故项目来源选择了“其他项目”。
盘锦市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