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JCZTS-2025019)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24 15:16:0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JCZTS-2025019)

PJCZTS-2025019

一、项目编号:

JH25-211100-10238

二、项目名称:

盘锦市VOCs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南康纳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606室A区-10

被投诉人1: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市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5:根据生产厂家官网查询结果,采购人质疑答复中列举满足参数供应商不符合条件,参数具有指向性。调查情况:法律赋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和“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技术参数的权力,只要参数设定是基于实现项目目标、保证采购质量的合理需求,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即使参数要求较高,也属于采购人正当的需求决策范畴。采购人已举证证明每个参数均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并列明了具体公司名称,初步证明参数设定未排除或限制竞争,完成了参数可实现性的初步举证。投诉人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存在限定品牌、专利等违法情形。投诉人的主张仅提出“查询官网”的单方陈述,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相关公司官方否认声明等)予以佐证。实践中,企业官网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的普遍情况,不能仅凭官网未展示符合参数的信息就认定产品本身不满足要求。投诉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其主张无法成立。仅凭个人网络查询的模糊怀疑,不足以构成有效的投诉证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提出主体,具有开展市场调研、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参数的能力和义务。其已列明满足参数的具体公司名称,完成了“参数具有竞争基础”的初步举证。投诉人若要否定该调研结果,需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而非仅凭单方查询结论。在投诉人未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不应否定采购人调研结果的合理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采购人设计参数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未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无法否定采购人的调研结果。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盘锦市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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