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LNHLDLGZCTS-202501
一、项目编号:
JH25-211403-00181二、项目名称:
葫芦岛市第三实验小学护眼灯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一平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9-1号C307
被投诉人1: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4号C
相关供应商1:辽宁华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黄甲村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0日,采购人葫芦岛市第三实验小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葫芦岛市第三实验小学护眼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5-211403-00181,以下称“本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0月31日,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华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1月4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25年11月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1月1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1月1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1月13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采购人、相关供应商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2025年12月9日,我局对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进行了询问,将“参数性能”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问题修正后,中标候选人排序未发生变化。经复核后,中标候选人排序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中部分内容成立,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部分内容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 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