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18 15:45:0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6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421-00774二、项目名称:绥中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购置图书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葫芦岛赛茵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223-17号楼被投诉人1:绥中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地址:塔山路5号职教中心被投诉人2: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址:绥中县滨河大道8号四、基本情况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人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对“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及条件”两项实质性要求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关于投诉人的主张,我局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可澄清的明显笔误,关键在于该错误是否含义明确或可通过上下文唯一、合理地确定其正确内容。本案中,投诉人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的错误填写,并非个别字词的误写或漏写,评标委员会无法从该表格本身直接且确定地得出投诉人关于“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及条件”的响应承诺,这属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作出明确响应,而非文字表述存在歧义或明显错漏,评标委员会无法也无权通过澄清程序改变投诉人的实质性响应内容。并且,商务条款偏离表是符合性审查的独立材料,投诉人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能替代或者弥补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响应内容,因此投诉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投诉事项中“3、招标文件前后条款不对应,影响了招标文件的准确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二、采购需求第3条"供货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三章货物需求中三"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本项目合同款。"并无★号标识,和商务条款偏离表★号标识自相矛盾。”该部分内容系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经查阅质疑函,此部分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中关于招标文件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余部分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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