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15 15:22:5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600-02801二、项目名称:丹东市朝鲜族中学采购智慧黑板设备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3号11层被投诉人1:丹东市朝鲜族中学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春一路18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10月30日,采购人丹东市朝鲜族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朝鲜族中学采购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600-028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5年10月31日,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未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均指2025年10月31日更正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2025年11月10日,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丹东亿禾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1月6日,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丹东市朝鲜族中学提出质疑。2025年11月6日,丹东市朝鲜族中学向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1月10日,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1月20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1月21日,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就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答复。2025年11月24日,丹东市朝鲜族中学和丹东亿禾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丹东市朝鲜族中学未就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答复,提供了五份加盖有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作为其证明材料。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丹东亿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人投诉招标参数综合硬件设计、内置电脑及软件生态高度匹配希沃智慧黑板及配套产品具有倾向性的说法缺乏市场调研和事实依据,不成立。事实依据:丹东亿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报名获取文件后,对招标参数进行了研究,陆续咨询了相关供应商经常销售的几个品牌厂家,其中鸿合、文香、希沃等品牌厂家明确可以满足本项目参数,丹东亿禾商贸有限公司和各个品牌沟通价格、产品方案、服务方案等,综合考虑品牌的专业性、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质量、产品的先进性、软件教学资源程度和价格等因素,丹东亿禾商贸有限公司决定采用希沃的产品进行投标,并顺利中标。基于相关供应商调研和产品选型过程,市场上有诸多品牌满足招标要求;并且能够顺利开标也证明满足招标要求的品牌厂家不少于3家。经查阅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详见附件)。经查阅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就投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查阅丹东市朝鲜族中学提供的投诉答复,丹东市朝鲜族中学提供了佛山视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城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制造商出具的加盖有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作为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有多家制造商的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主张本项目技术参数存在明显的品牌指向性,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但沈阳市联智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丹东市朝鲜族中学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有多家制造商的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因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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