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0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02 10:52:3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0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2-00056二、项目名称:防汛应急物资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87-1号2幢105室被投诉人1:丹东市元宝区应急管理局地址: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山城村综合办公楼被投诉人2: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山上街小区一单元81号相关供应商1:元宝区欣诚百货商店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公安街宏安小区2号楼四、基本情况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防汛应急物资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602-00056包号:001采购人名称:丹东市元宝区应急管理局代理机构名称: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投诉本项目中标单位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过程中,存在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我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详见我司针对本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所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请求: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请财政部门在调查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要求,坚持回避的原则,避免从有利害关系的制造商处提取数据。而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赋予财政部门的权利,依法依规要求制造商所在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同时依法依规调取企业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系统中在本项目发生之前制造商就已经依法依规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根据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中提取相关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可知,该财务会计报表作假是要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此判定我司质疑事项是否成立,如我司质疑成立,依法依规确认中标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后,依法认定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依法依规对中标单位予以处罚;我司对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投诉的财政部门特别强调以下几点:(当然如果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投诉的财政部门认为自己会依法依规的进行,请无视以下所有内容)1、为避免本项目出现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不可逆情况出现,而导致无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在作出质疑答复/投诉处理之前,依法依规以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2、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收到投诉后,于2025年7月分别函询国家税务局东台市税务局和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江苏百舟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相关数据。根据东台市税务局回复,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2022-2024年数据显示:2022年:营业收入1826.9万元,资产总额1357.63万元,缴纳社保人员37人;2023年:营业收入1825.33万元,资产总额1509.3万元,缴纳社保人员33人;2024年:营业收入2308.19万元,资产总额1790.47万元,缴纳社保人员29人。经核查,该企业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具备投标资格。元宝区欣诚百货商店书面回复称,其提供的数据来源于二级供货销售商沈阳市铁西区捷胜水暖建材经营部,因销售业务员提供的数据与实际存在偏差,导致申报数据不符。综合比对投诉人提供的调查数据与我局核查结果,该企业申报数据虽存在来源误差,但非主观恶意造假,且未影响对江苏百舟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性质的认定,对中标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所以虽然填报的数据存在瑕疵但不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元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丹东市元宝区财政局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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