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1-14 15:23:1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7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13-00171二、项目名称:沈北新区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更新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C9座被投诉人2: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四、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沈北新区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更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113-00171采购人名称: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因某供应商对本项目提起投诉,2025年11月13日,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沈北财采2025年第6号),认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5年11月13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为:“依据沈北新区财政局下发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沈北财采2025年第6号)终止本次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本项目已经终止,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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