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1-13 11:57:5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6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13-00171二、项目名称:沈北新区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更新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C9座被投诉人2: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完成供货,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投诉事项4:本招标文件要求开标现场递交备份投标文件(U盘)不合理且与线上开标矛盾,不符合减轻企业投标成本、精简管理环节的政策要求,建议取消该不合理要求。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据该规定,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本项目中,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有3家品牌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自卸式垃圾车”的参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招标文件规定洗扫车和高空作业的参数,经专家论证并结合被投诉人1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故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依据该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对服务方案的内容作出具体描述,对瑕疵作出定义,结合专家意见,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关于评审因素为细化量化,对瑕疵定义模糊等主张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被投诉人1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采购需求中设置合理的履行期限。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涉及的履行期限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投诉人认为该要求“实质上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无事实依据。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二、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电子评审流程”部分规定“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根据该规定,备份文件应以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为准,可以采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存储形式。结合专家意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份文件(U盘),其未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为何本项目必须采用U盘存储方式而排除其他几种介质的存储方式,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成立。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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