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1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1-11 15:06:5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900-01398二、项目名称:阜新市统计局网络安全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心岸商务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投诉人1:辽宁省阜新市统计局本级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被投诉人2:阜新众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大街365-1门四、基本情况2025年9月5日,采购人辽宁省阜新市统计局本级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阜新众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阜新市统计局网络安全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900-01398,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9月26日阜新众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均指2025年9月2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9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5年9月26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0月1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0月15日,我局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XQBZTZ2025—005),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2025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2025年10月20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0月27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就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进行了答复。被投诉人1就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进行了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市财政局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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