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9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1-06 09:52:5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9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22-00088二、项目名称:盘山县校园护眼灯照明系统建设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智博教学设备经营部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号街77号112房间被投诉人1:盘山县教育局本级地址: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井下路36号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15号四、基本情况案情概要:在盘山县校园护眼灯照明系统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投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智博教学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智博教学)向采购人盘山县教育局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函不服,于2025年10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政府采购投诉书》。五、处理依据及结果1、投诉事项一,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一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要求是保障产品安全、健康、性能的基本底线,这些标准与LED教室灯、LED黑板灯应用于教室的“健康照明”场景紧密相关,涉及采光照明卫生、近视防控、电磁兼容、绿色环保等关键需求。且经采购人市场调研,满足的条件供应商众多,不会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能够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使采购人能够采购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2、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综上,现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二未经过质疑程序,不符合投诉条件,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六、其他补充事宜综上,投诉人投诉不成立。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盘山县财政局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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