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1-04 10:05:39

一、项目编号:

JH25-210111-00078

二、项目名称:

火化机维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63号

当事人2:辽宁信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孔雀杉路37-32号S1-4门

四、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0日,采购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下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信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就火化机维修项目(项目编号:JH25-210111-00078)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9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2025年9月8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2025年9月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鉴于投诉事项提出的问题,本机关依法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1.因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问题,判定本项目废标。该声明函主体内容正确,仅首段未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但在第二段中有明确为火化机维修项目,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认定该声明函,因该声明函不存在违反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不应判定本项目废标。若磋商小组对该声明函认定错误,影响采购结果,因有效供应商满足三家,应依法顺延原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拟中标供应商,而不应判定本项目废标并不作相关书面记录。2.本项目评审录音录像资料显示,磋商小组3位评审专家均未与所有参加磋商环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且经本机关与3位评审专家电话查证后,确认该情况真实存在,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3.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了公开唱标。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辽宁信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记3分。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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