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1-04 10:34:32

一、项目编号:

JH25-210123-00096

二、项目名称:

康平县人民法院物业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鑫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

被投诉人1:康平县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县胜利街道迎宾路99C

被投诉人2:康平县人民法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县人民法院

相关供应商1:沈阳鑫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

四、基本情况

2025年9月3日,采购人康平县人民法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康平县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康平县人民法院物业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123-00096,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9月8日,康平县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均指2025年9月8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9月24日,康平县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10月9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0月1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0月14日,我局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2025-03),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0月15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0月16日,被投诉人、采购人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10月21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无法通过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消除投诉事项的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康平县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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