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0-31 11:39:42

一、项目编号:

JH25-211381-00006

二、项目名称:

北票市大板镇下烧锅村农机代耕托管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北票市行政审批综合楼三楼

当事人2:北票市大板镇人民政府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北票市大板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3: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号

当事人4:朝阳市益农源农业设备研发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华瑞街9号4C101

四、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7日,采购人北票市大板镇人民政府(下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北票市大板镇下烧锅村农机代耕托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1381-00006,以下称“该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5年4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5年4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业公司”)。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 1. 关于采购人与同业公司是否依法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调查,2025年4月29日,该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5年5月29日,采购人与同业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同业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采购人与同业公司依法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2.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解除其与同业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经调查,2025年8月13日、2025年8月25日,同业公司两次向采购人出具弃标函,向采购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采购人有权解除其与同业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3.关于采购人变更成交供应商为益农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经调查,本项目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可以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变更益农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法律适用错误。 因此,采购人变更成交供应商为益农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采购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变更益农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决定: 责令采购人就变更成交供应商为益农源公司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购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汇报。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朝阳北票市财政局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