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0-22 11:16:4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5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13-00110二、项目名称:沈北新区2025年市政小型道路照明工程(第一批)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建设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被投诉人2:辽宁华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2甲-14号1-17门(万科翡翠观澜)相关供应商1: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5号四、基本情况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沈北新区2025年市政小型道路照明工程(第一批)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113-00110采购人名称: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建设局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华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五、处理依据及结果被投诉人1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作出答复内容为:被投诉人2对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问询相关供应商就质疑事项作出说明。本项目采购标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其中建筑业规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经查询相关供应商的控股单位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单位沈阳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核心要求:中小企业需满足“与大企业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条件。中小企业存在国有企业控股时,且国有企业控股单位不为大型企业,可以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是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供应商应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即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的评审依据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人数不影响本项目对于中小企业类型的判定。社保人员数量问题,投诉人第一次质疑的过程中,并未进行质疑,故被投诉人2并未进行答复。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以“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及其相应划型标准,并结合企业的数据进行划型。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依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行业小类、中类、大类、门类,明确采购标的的对应行业即门类;供应商按照相关企业指标数据以及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划型;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作出答复内容为:被投诉人1对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以下说明。本项目采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其中建筑业规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经查询相关供应商的控股单位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单位沈阳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核心要求:中小企业需满足“与大企业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条件。中小企业存在国有企业控股时,且国有企业控股单位不为大型企业,可以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是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供应商应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即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的评审依据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以“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及其相应划型标准,并结合企业的数据进行划型。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依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行业小类、中类、大类、门类,明确采购标的的对应行业即门类;供应商按照相关企业指标数据以及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划型;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经查阅质疑函,投诉人未就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从业人员的数量提出质疑。经查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表”“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内容为“是”。“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9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声明内容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边阳市法北新区城市建设局)的(沈北新区2025年市政小型道路照明工程(第一批))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沈北新区2025年市政小型道路照明工程(第一批)(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2:承建(承接)企业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19人。营业收入为11585万元,资产总额为12127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025年9月17日,我局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内容为“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需要,我局需要对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事宜进行调查。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相关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贵单位负责。特函请贵单位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具体协助认定事项如下:2025年度,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建筑业中型企业,是否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02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回复》,回函称“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经审核,‘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建筑业中型企业’”。2025年10月11日,我局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协助调查函》,内容为“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需要,我局需要对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情况进行调查。因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贵单位,特函请贵单位协助调查。具体协助调查事项如下: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的股东名称。以上事项请贵单位协助调查,并向本机关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查询单,该查询单显示,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名称为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400万,持股比例100%。2025年10月11日,我局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内容为“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调查需要,我局需要对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事宜进行调查。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相关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贵单位负责。特函请贵单位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具体协助认定事项如下:2025年度,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大型企业。”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回复》,回函称“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经审核,‘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依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第一,关于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成交价格与预算金额过于接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不是唯一评价因素。相关供应商报价未超出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获得评分,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中标价格与预算金额过于接近,该情形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宜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与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评审专家进行串通。第二,关于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相关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项目投诉处理中对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经核实,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声明其为建筑业中型企业,与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内容一致。相关供应商的直接控股企业为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相关供应商直接控股单位为沈阳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即,相关供应商与大企业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提供的主张,进而以此为由认为相关供应商与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评审专家进行串通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第三,关于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填写错误。经查阅质疑函,投诉人未就该内容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向规定,该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2中关于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填写错误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其他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其他内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2中关于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填写错误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其他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其他内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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