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营财采投〔2025〕3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0-15 16:51:44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营财采投〔2025〕35号营口林氏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3日,你单位对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辽宁一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非标准足球场采购、JH25-210800-02549)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关于非标准足球场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800-02549)的投诉,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你单位共提起两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投诉事项2分为两部分,分别针对采购文件和采购预算提出。1.关于投诉事项1以及投诉事项2中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内容。经查阅你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投诉书,并查询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你单位于2025年9月5日获取了该项目采购文件,你单位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你单位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你单位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自2025年9月5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9月16日前提出质疑。你单位于2025年9月23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质疑期限。因此,你单位在提起投诉前未就投诉事项1以及投诉事项2中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内容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事项1以及投诉事项2中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2.关于投诉事项2中针对采购预算的投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你单位投诉事项2中针对采购预算的投诉内容,不属于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中针对采购预算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营口市财政局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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