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JCZTS-2025014)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0-09 13:51:22

一、项目编号:

JH25-211100-08374

二、项目名称:

盘锦某部执勤设施和营区综合修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

被投诉人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盘锦支队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盘锦支队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对我司的废标原因严重质疑。根据招标文件第21页资格证明材料的第13项至第15项要求,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如适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均标注为“如适用”;且招标文件38页与招标文件39页格式17与格式18,注明: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供应商为非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我司既不是监狱企业也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适用以上两条内容,故在投标文件内未放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我司认为已对招标文件内容做出了如实响应,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依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质上是向采购人发出的一项要约,该要约必须与采购文件(要约邀请)的实质性条款保持高度一致。采购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属于核心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义务是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提供所有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条件,而非自行判断并取舍其认为“适用”的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应提供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且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虽非所有供应商均需实质性提交,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材料”,供应商需通过“提供材料”或“情况说明”履行响应义务,删除条款直接违反该条对材料完整性的要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响应文件应“符合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将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列为资格性审查内容,属于“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删除条款的行为构成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偏离。因此,供应商删除条款的行为,不仅是“未提供材料”,更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拒绝响应。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审专家的职责是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审查的第一道关口。评审专家在面对一份删除了明确要求的资格条款的响应文件时,无法判断供应商是故意不响应、疏忽遗漏,还是如其所述认为“不适用”。从评审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出发,此种情形应被归类为“未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依法应判定为无效投标(或响应)。如果允许供应商随意删除其认为不适用自身的条款,将破坏采购文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可能导致评审标准不一,对其他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完整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构成不公平,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 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盘锦市财政局

202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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