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JCZTS-2025013)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10-09 10:23:55

一、项目编号:

JH25-211100-03554

二、项目名称:

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校园饮水机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润泽五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1甲3号

被投诉人1: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辽宁省实验中学辽东湾分校)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市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辽宁省实验中学辽东湾分校)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三家制造商的相关资质信息,确认其从业人数与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函不相符,并且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2、辽宁卡尔斯净水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两龙头饮机水批件与本项目要求不符。3、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立式管线机和壁挂先管线机生产厂家宁波红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认证证书,评标活动并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评标,明显的倾向于中标候选单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一成立。中标方卡尔斯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上一年的从业人数与中标方卡尔斯填写人数不符。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标方填写的制造商从业人数符合小型企业标准,数据差异不影响其中小企业资格,并未改变企业的规模类型。但是,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应确保真实。中标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数据差异,该项投诉成立。 2、投诉事项二成立。中标方的投标文件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实质性响应带“★”号的关键条款。中标方卡尔斯提供的《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为粤水卫字[2024]-05-第S1063号)没有304不锈钢纯水箱≥15L。中标方提供由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佐证。该检验检测报告是由具有资质的商业性检测公司出的报告,可用于证明一般性质量或者规格,但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这一特定行政许可事项中,不具备替代法定检验报告的效力,无法建立该配置与《卫生许可批件》之间的法定联系。因此,《检验检测报告》不足以权威地证明其投标产品所配置的“304不锈钢纯水箱≥15L”已包含在《卫生许可批件》的许可范围之内。 3、投诉事项三不成立。中标方确实没有提供立式管线机、壁挂式管线机的制造商宁波红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或 OHSAS18001)。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或 OHSAS18001)属于商务评分因素,并不是实质性要求。"评分细则" 中的加分项,满足可以给分,不满足仅扣除相应分数,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因此,中标方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另外,投诉人认为:“本次评标活动并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评标,明显的倾向于中标候选单位,应追求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无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身观点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盘锦市财政局

202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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