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JCZTS-2025012)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24 16:16:20

一、项目编号:

JH24-211100-11226

二、项目名称:

盘锦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结余资金部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省嘉喻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

被投诉人1: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市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经核查发现,中标供应商辽宁赢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员工人数为0人。然而根据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序号3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第(4)款明确规定:"投标方必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鉴于该公司申报的员工数量为零,显然不具备履行该条款所述纳税和社保缴纳义务的主体资格。这一事实表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涉嫌提供不实材料以获取竞争优势。2、经核查,中标供应商辽宁赢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众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存在直接关联关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请求相关监管部门核实该供应商是否在投标时真实、完整披露其关联企业信息,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3、对中标供应商辽宁赢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序号 28 便携式防水防爆应急强光灯中标产品在工作模式下的工作照度性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中标供应商明知其所提供产品实质性能不符合招标技术规范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交虚假的检测认证材料等方式,刻意虚构产品参数达标事实谋取中标。4、我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辽宁赢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重大问题,特向贵方提出质疑。涉及质疑的产品包括汽(柴)油机泵 1(型号:ZT-YJB01)参数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需要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对中标产品的真实来源及合规性存疑。(1)在制造商未生产相关型号产品且未提供产品检测的情况下,这些中标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2)对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达标性表示严重质疑。由于无法确认产品的真实来源以及是否经过正规检测,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这些产品是否能够满足项目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3)对相关产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存疑。鉴于制造商明确表示未提供产品用于检测,供应商所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质疑。 投诉请求:取消辽宁赢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依据《招标文件》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注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方上一年的从业人数为2人,中标方填写0人,属于填写错误,声明函内容存在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并未改变企业的规模类型。中标方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部分填写过程中存在疏忽或瑕疵,而非主观上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该错误未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该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沈阳众鑫源贸易有限公司是一个已经合法注销的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完全终止,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已消灭。中标方未披露已合法注销多年的公司,不构成违法或违规行为。 3、投诉事项三不成立。制造商亿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函》,证明其向中标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数据及结论真实有效,产品满足本次招标参数要求。经过查询,中标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能够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4、投诉事项四不成立。首先,中标方赢海实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白皮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参与投标,并且中标方赢海实业公司提交被投诉的所有制造商出具的《声明函》,以此证明《检验报告》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所投标产品全部满足招标参数。投诉人仅提供哈迈陈总18317060257、宁波瑞德检测仪器有限公司1378、同江赫哲远鹏科技有限公司的聊天截图,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均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案件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身观点,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由于系统原因,“项目来源”选择“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实行电子评审的采购项目”后,无法查询填写该投诉项目,项目来源选择“其他”,实际为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实行电子评审的采购项目。

盘锦市财政局

2025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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