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29 15:00:2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1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300-09189二、项目名称:鞍山市传染病医院物业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军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8号被投诉人1: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凤山路934号被投诉人2: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相关供应商1:鞍山汉威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前进路1栋14层103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2025年8月12日12时50分,接到评标现场一位男性评审专家的电话(号码为:0412-5586826),通话内容为:“经过大家研究,在服务需求响应表中第三项服务人员要求中各岗位的要求,你公司没有对每个岗位工作人员列出工资明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判定为废标”。投诉人问:“有问题要说可以吗”?被拒绝,专家说“你有什么事过后去申诉吧!”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阅评标报告,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体原因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价格明细,无人员分类工资明细,人员分类在服务需求响应中,三、物业服务人员要求:(一)物业经理要求:1人,男女不限,年龄在58周岁以下,负责物业总体管理与协调。(二)其他物业服务人员要求:室内保洁人员36名女性;室外保洁3人、维修人员2人、洗地工4人,均为男性。其他物业服务人员均为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疾病。”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无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价格明细表,相关规定未要求供应商应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人员分类工资明细进行具体的报价。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服务价格明细表未对人员分类工资明细进行具体的报价,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经查阅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价格明细,无人员分类工资明细”为由,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效,是以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导致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财政局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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