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28 13:59:0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4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13-00086二、项目名称:东北亚滑雪场周边路灯和信号灯采购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被投诉人1:沈阳市沈北新区交通运输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投诉人2:辽宁双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9号先锋大厦605相关供应商1: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5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在代理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涉嫌参与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及被投诉人2进行围标、串标违法活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尽到客观、公正、审慎、科学的评标的原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对待!本项目评审全过程中是否合规?请给予严查!投诉事项2:本项目中,质疑相关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承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四、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双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就东北亚滑雪场周边路灯和信号灯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H25-210113-00086,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8月5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8月26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025年8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8月27日,被投诉人1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9月1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5年9月15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9月18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对投诉事项内容作出答复。2025年9月24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对投诉事项内容作出答复。相关供应商未向我局作出答复,提供了两张“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网站的截图。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项目基本情况预算金额:人民币1,920,000.00元最高限价:人民币1,920,000.00元”“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一投标人须知表”,“1.3.6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内容为“是”“27.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总则”“★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7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于货物采购)”规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辽财采〔2021〕153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声明内容为:“1.东北亚滑雪场周边路灯和信号采购项目(二次)(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19人,营业收入为11859万元,资产总额为1923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依据上述调查内容,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价格分仅为评审总分的组成部分,而并非评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相关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其响应报价有效。相关供应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得分最高,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符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中标价格偏高为由主张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进行围标、串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部分“各行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从业人员为119人,营业收入为11859万元,故相关供应商符合“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规定,其应为小型企业。因相关供应商无论是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在本项目中均享受相同的扶持政策,相关供应商所填写的企业类型与其所填写数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一致,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关供应商可以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此,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将企业类型填写为中型企业不影响其资格条件。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为由主张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进行围标、串标,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在投诉事项1中,我局已查明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2的内容以投诉事项1调查结论为准。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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