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3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19 09:12:5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37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104-00046二、项目名称: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腾顿(辽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地址: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被投诉人2: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四、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104-00046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设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投诉请求: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设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购人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优化采购需求,重新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公平、高效。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大东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大东区委区政府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5-210104-00046,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7月10日,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5年7月30日,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2025年8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8月8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2025年8月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5年8月1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8月19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2025年8月20日,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投诉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的主要答复内容为: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表述已经清楚,内容设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的情况。经查阅变更后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二、人员岗位配置及要求”“保安管理服务人员配置表”内容为:“共有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大东区津桥路20号、大东区大北街52-7号等3个服务地点,人员配置需求分别为7人、18人、7人,共计32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三、保安人员服务标准”内容为:“1.全年、全天候24小时安全保卫服务及消防监控室值班服务,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且每班岗不得少于2人。负责服务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2.服务点位各门岗需24小时在岗,实行24小时楼道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上下班交接时,应交代清楚本班情况及未了事宜;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无迟报、漏报、瞒报。3.保安人员熟悉办公楼及院内外周边环境,文明执勤、认真负责、训练有素、言语规范。4.车辆按位摆放整齐,进出车辆管理有序,有专人疏导;外来车辆不得随意入内,出入做好登记工作。5.管理办公楼内(外)的公共秩序。对发生在管理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6.对外来办事人员要进行人员登记和引导;对系统内工作人员要检查。保安人员言辞举止要符合文明礼貌规范。7.安全检查工作认真负责,不允许来访人员携带危险品及重大火灾隐患物品,如有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领导。对携带大件物品外出人员要严格检查并进行核实。8.服从甲方安排,配合甲方做好会议服务等临时性工作”。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人员资质”内容为:“投标人拟派保安人员中除项目需求所要求的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数量外,每多提供一名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保安人员得1分,最多得4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关于服务需求中人员配置内容合规性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显示,服务地点共有三处,同时要求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在招标文件依法对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作出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各服务地点是否均具有消防监控室值班服务需求,存在采购需求不清晰、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因素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关于消防监控室值班服务需求未明确倒班安排的问题,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关于该部分的表述为“全年、全天候24小时安全保卫服务及消防监控室值班服务,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且每班岗不得少于2人”。对于单个消防监控室值班关于人员及时长的服务需求表述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具体服务人员的排班设置属于供应商内部的管理制度,供应商在满足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服务人员的排班事宜。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人员资质”评审因素内容合规性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显示,评分细则中关于人员资质的主要内容为:“投标人拟派保安人员中除项目需求所要求的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数量外,每多提供一名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保安人员得1分,最多得4分”。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关于保安人员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为:“1.全年、全天候24小时安全保卫服务及消防监控室值班服务,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且每班岗不得少于2人。负责服务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2.服务点位各门岗需24小时在岗,实行24小时楼道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上下班交接时,应交代清楚本班情况及未了事宜;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无迟报、漏报、瞒报。3.保安人员熟悉办公楼及院内外周边环境,文明执勤、认真负责、训练有素、言语规范。4.车辆按位摆放整齐,进出车辆管理有序,有专人疏导;外来车辆不得随意入内,出入做好登记工作。5.管理办公楼内(外)的公共秩序。对发生在管理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6.对外来办事人员要进行人员登记和引导;对系统内工作人员要检查。保安人员言辞举止要符合文明礼貌规范。7.安全检查工作认真负责,不允许来访人员携带危险品及重大火灾隐患物品,如有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领导。对携带大件物品外出人员要严格检查并进行核实。8.服从甲方安排,配合甲方做好会议服务等临时性工作。”根据上述内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2至8项服务内容均不涉及消防设施操作内容。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属于资格类证件,但该项的加分条件已经明确排除了项目需求所要求的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故本项目中关于“人员资质”的评审因素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另该评审因素的加分基础为“投标人拟派保安人员中除项目需求所要求的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数量外”,但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无法明确具体人数,存在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不足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需实质性响应的采购需求以及评审因素,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经核实,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5年9月19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