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16 15:12: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7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122-00069二、项目名称:盘山县教育系统校车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易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江北街21号被投诉人1:盘山县教育局地址:盘锦市盘山县被投诉人2: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地址:盘锦市盘山县府北大街9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书含糊不清,本公司是中通客车代理商,有资质都已不生产校车了,倾向宇通,全部按宇通标准制定。2018年11月21日购车走的单一来源采购,导致我方无法参与。请求:请求地方财政和监管部门领导给与关注,对招标标准进行合规调整,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应当全面审查质疑阶段与投诉阶段的全部材料,涵盖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内容、投诉事项及各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严格确保处理程序合法、实体认定合规。本案中,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明确主张“质疑答复书含糊不清”,该主张直接关联质疑阶段的程序完整性与答复内容的合规性。为充分查清事实、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在处理本案投诉事项的同时,对案涉质疑事项及对应的质疑答复一并纳入审查范围,以全面准确作出处理决定。1.质疑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资质并非校车制造的必要条件,与校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无必然联系。该评分项将特定资质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不得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要求。2.质疑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而参与行业规范的制定一般不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因此不宜作为评审因素。3.质疑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而"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与校车采购的核心需求(安全、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属于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4.质疑事项四:经查,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中没有直接对变速箱档位提出特别要求,强制要求"六档变速箱"缺乏充分的技术必要性论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5.质疑事项五:经查,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未对保险杠厚度作出强制性要求,设置"前后保险杠>5毫米"的厚度要求缺乏国家标准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6.质疑事项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投诉人成立于2021年,未参与2017年和2019年项目采购活动,不具备就该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六、其他补充事宜综上所述,经本局调查质疑与投诉内容结果显示,质疑事项1-5成立,质疑事项6不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请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盘山县财政局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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