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1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12 15:31:1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3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600-01330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第十九中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刘村45号东一间被投诉人1:丹东市第十九中学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三路15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省厨玛特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沿江开发区D区29号楼207室四、基本情况2025年5月30日,采购人丹东市第十九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第十九中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600-01330,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6月16日,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均指2025年6月1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7月7日,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省厨玛特厨具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7月1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7月17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7月2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5年8月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8月11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8月12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其他投诉答复。2025年8月14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就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中具有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橡胶、塑料、玻璃等材料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招标文件仅要求接触食品的局部(如米饭盘馒头盘等)采用S304不锈钢,中标产品蒸汽炊具的食品接触部位已使用S304材质,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也已经取得了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将“局部材质要求”曲解为“整体材质要求”,本产品柜体采用优质201不锈钢板制作,内部与食品接触部分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采用S304不锈钢板制作,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综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要针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而非外壳材质。相关供应商提供了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作为证明材料。投诉事项共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电蒸饭柜二十四层技术参数要求采用优质201不锈钢制作,此生产标准达不到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要求,此部分内容系对采购文件的投诉;第二部分内容为: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达不到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此部分内容属于对采购结果的投诉。关于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即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电蒸饭柜二十四层技术参数要求采用优质201不锈钢制作,此生产标准达不到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要求。经查阅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及辽宁政府采购电子系统,2025年6月4日,投诉人获取了更正前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未获取2025年6月1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7月1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5年6月4日获取更正前的招标文件,应在2025年6月4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6月13日前就更正前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未获取2025年6月1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无权就2025年6月1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5年7月11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期限。因此,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就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即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达不到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15“电蒸饭柜二十四层”的技术参数要求为:“……★3、采用优质201不锈钢板制作,双层保温结构,板厚≥1.2mm。★4、蒸饭量:≥96KG(以大米为例);可供人数:≥300人,有自动上水、缺水及去水装置,配有304不锈钢米饭盘及馒头盘各12套……”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二、符合性证明材料”“3.分项报价表”相关供应商所投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品牌为“金百川”、型号规格为“JKZG-240S1410mm*600mm*1600Mmm”、制造商名称为“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4.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相关供应商对上述采购需求的响应内容与采购需求一致,偏离程度填写为无偏离。并提供了制造商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技术白皮书作为证明材料。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提供了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作为证明材料,相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显示,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商用电热设备:蒸汽炊具,接触食品材质:不锈钢S30408”。经核实,投诉人提供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网页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该截图内容与投诉人提供的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所投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达不到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投诉人应就前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所投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制造商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相关供应商所投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达不到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要求。另外,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包含柜体、米饭盘及馒头盘等部件。其中,米饭盘及馒头盘系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招标文件要求电蒸饭柜二十四层产品“采用优质201不锈钢板制作……有304不锈钢米饭盘及馒头盘”与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范围的“商用电热设备:蒸汽炊具,接触食品材质:不锈钢S30408”亦不存在冲突情况。因此,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不成立。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内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5年9月12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