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10 16:21:2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6号)一、项目编号:JH25-210400-00232二、项目名称: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系101机房改造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5号1509A被投诉人1: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89号被投诉人2: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投诉被投诉人2徇私舞弊,串通嫌疑,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投诉事项2:投诉被投诉人2对供应商采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除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投诉被投诉人2对供应商采用歧视性的资格审查。投诉请求:为维护供应商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投诉,请监督与核查,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并且废除相关供应商成交结果,重新展开招标活动。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投诉事项1、2: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该项技术要求,认定投诉人响应无效,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涉及的商务要求为提供免费培训,投诉人的响应内容中未就此作出响应。投诉人主张其在售后服务承诺中提到了“提供无偿培训服务”,但是,售后服务承诺不属于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组成部分,不能替代投诉人商务规格偏离表的响应内容。投诉人商务规格偏离表中未对采购文件提供免费培训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根据相关评审标准,其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理由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抚顺市财政局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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