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8-29 17:23:41

一、项目编号:

JH24-210100-10100

二、项目名称:

无偿献血者纪念品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中心血站(辽宁省血液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郎明街88号

当事人2: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当事人3:山西畅宝行经贸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和真武路交叉口向北50米万马仕小店二组2105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1委托当事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无偿献血者纪念品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100-10100 包号:002包,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当事人3。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投诉人提供本项目问题线索:本项目当事人3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具有CMA标志产品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机构不具备采购货物的检测资质,超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当事人3的运动水壶供应商为永康市星妤工贸有限公司。运动水壶的检测公司(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https://www.cnas.org.cn/在线查询得知,该检测机构的“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为:1.音频/视频、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2.电工电子产品整机或零件,并不包含此次投标产品(运动水壶)的检测能力。经查询确认,“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运动水壶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无法提供相关数据及检测报告。2025年7月1日,我局向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协助核实检验报告有关情况的函》。2025年7月17日,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回函,主要内容为“经核实,贵单位要求核实的3份检测报告:……J25C124324236BR……不是我司出具……。”2025年7月29日,我局再次向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协助核实检验报告有关情况的函》。2025年7月31日,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通过邮件向我局回复,主要内容为报告的具体情况请以我司已提供的《回复函》为准。2025年8月4日,我局向深圳市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协助核实检验报告有关情况的函》。2025年8月28日,深圳市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回函,主要内容为“……贵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依据标准不在当事人获批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经核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贵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25C124324236BR)的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反馈,其未出具过上述所列报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当事人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中标结果无效。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沈阳市财政局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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