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LNZCTS-2025149)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8-07 11:13:18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LNZCTS-2025149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25年7月30日,你单位对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通利晟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园线路改造和照明工程、JH25-210000-32395)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厅认为:经查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对供应商规定了特定的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查阅你单位响应文件及评审报告,你单位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未通过资格审查。经查,你单位系针对本项目成交结果提出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均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你单位未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因你单位不具备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对你单位的权益并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辽宁省财政厅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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