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8-04 11:12:2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5号)一、项目编号:JH25-211200-00515二、项目名称:铁岭市加油站AI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华宇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9号国宾酒店B座701A被投诉人1:铁岭市商务局本级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8号被投诉人2: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四、基本情况2025年6月,铁岭市商务局本级委托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铁岭市加油站AI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项目”开展采购活动。6月5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事项损害其合法权益,向铁岭市商务局递交质疑函.铁岭市商务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未对质疑事项1:一:招标文件要求平台具备16项主功能、72项子功能,涵盖AI分析、实节仅选取72项子功能中的单一子功能进行拆分演示,且该演示项占比高达20分,而平台核心功能演示被完全排除。采购人给出答复与我公司提交质疑内容完全不符,我公司质疑内容为评分标准演示评分存在严重问题,但采购人答复内容未对我公司提交质疑1-1评分标准做出任何解释,采购人未履行“逐一答复”的法定义务,属于程序违规。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严重不合理,非核心功能演示项占比高达20分,而平台核心功能演示被完全排除。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评分严重不合理,技术要求为16项主功能、72项子功能,而技术参数评分占比4分,且参与评分的技术参数仅为首页可视化页面、离线列表、固件园各升级、报警记录等4项非平台核心功能,每项占比1分,而平台的AI分析、Al算法、实时数据展示、报警告警、统计分析、数据看板、一键对比等核心功能未纳入评分体系。五、处理依据及结果2025年7月1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书答复通知书》及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同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通知其暂停铁岭市加油站AI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30日。在法定时间内,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看投诉人提交的《质疑书》及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书》,对于质疑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1具有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看铁岭市加油站AI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第七条1.项目概况为了强化成品油行业的监管力度,填补管理上的空白,有效推进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清理与整顿工作,进一步规整成品油市场秩序,铁岭市决定建设加油站AI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服务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为加油站增设先进的监管软硬件系统和相关设备,构建系统互联、数据畅通的成品油监管体系。”本项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目的是实现对加油站形成成品油监管体系,采购“加油机数据采集服务”“民营加油站液位仪数据采集服务”“民营加油站油罐探针数据采集服务”“非民营加油站液位仪数据采集服务”“加油站AI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分析与展示服务”“前置服务”“应用服务”“数据库服务”“视频管理服务”“网络安全服务”等服务内容,最终是为了实现“加油站分析比对系统服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本项目中,采购人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对“加油站分析比对系统”现场演示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直接相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对政府采购价格因素权重的限制,并未细化到非价格因素,但是采购人应当根据某一因素或指标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程度设置权重。本项目中,采购人采购目的系为了实现监管需求,而“加油站分析比对系统”系实现监管核心项目,其他采购需求最终服务于“加油站分析比对系统”,因此,采购人在本项目中设置的分值较为合理。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看铁岭市加油站AI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选取“首页可视化页面”、“加油机离线列表”“加油机固件升级”“液位仪报警记录”作为“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而投诉人认为“该4项功能为平台非核心功能,而平台的AI分析、AI算法、实时数据展示、报警告警、统计分析、数据看板、一键比对等核心功能未纳入评分体系”。经审查,本项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目的是实现对加油站形成成品油监管体系,而本项目涉及功能众多,采购人设置的“首页可视化页面”系通过页面展示整个平台运行情况;“加油机离线列表”系为了实现对加油站全方位监管,避免脱离监管;“加油机固件升级”系为了保障本项目稳定运行;“液位仪报警记录”系为了实现监管目的,及时发现各液位仪报警情况。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本案中,被投诉人设置的上述评审因素符合项目需求和采购目的。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投诉内容和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决定如下:1.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铁岭市商务局限期改正。2.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当事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岭市财政局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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